夫妻離婚約定賣房後平分售房款,但房屋遲遲未出賣怎麼辦?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出現持續增高趨勢,從司法實務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類案件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2月1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通過一則典型案例闡釋離婚時涉及的夫妻房產分割問題。
據瞭解,張某(男方)與王某(女方)原本系夫妻,二人於1998年登記結婚,婚姻期間購置了位於北京市某小區的一套房產,為了緩解房貸壓力,他們將這處房產對外出租。多年後,因各種原因,感情破裂,雙方自願簽訂了離婚協議。二人商議其購置的房產產權歸王某單獨所有,租期屆滿後將該房產進行出售,所得房款雙方各分一半。同時還約定,租期內的租金歸王某所有,而房屋貸款則由張某承擔。
該房屋租期屆滿兩年以後,卻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出售,平分房屋價款的約定也始終沒有實現。張某因此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依照離婚協議並參考市場價格給付自己房屋折價款。
王某認為,租約到期後,張某在該房屋內居住影響了房屋出售,另外因市場上買家報價過低,導致房屋至今未出售成功。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房屋出售後雙方平分房款,現房屋並未出售成功,因此不同意張某要求其給付房屋折價款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瞭解,該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租期屆滿後,王某的確將其交由中介出售,但因王某報價160萬元,要價過高,房屋一直無人購買,所以處於閑置狀態。
在起訴後,王某和張某對房屋市值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經相關專業機構評估,該房屋房地產價值總額為140餘萬元。王某認為該評估價格過高,堅決不同意以該價格為基準給付張某折價款。張某則認可140餘萬元的評估價格,並指出該價格遠遠低於王某向中介報價的160萬元價款。
法院認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該案中,王某、張某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雙方自述涉案房屋租期屆滿至今已二年多,王某雖有出售房屋的意願,但因雙方無法對房屋價格達成一致等原因,導致房屋至今無法正常出售。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屋價款分割條件無法正常履行,無法實現雙方訂立離婚協議的目的。綜合此案案情,張某訴請具有合理性,法院結合評估報告中關於涉案房屋的評估結論、參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並考慮房屋登記及實際使用情況,酌情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
最終,法院判決坐落於北京市某小區的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依據評估價格的一半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
校對 吳興發